1. 适用范围
    (1) 我们的交货、服务和报价仅以本销售、交货及付款一般条款为依据。本条款也适用于今后的所有业务关系,即使未再次明确约定。最迟在收到货物或服务时,视为已接受本条款。
    (2) 对本条款的任何偏离,只有经我们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2. 报价
    (1) 在合同订立前,报价可变更且不具约束力。承诺声明须经我们书面确认后方具法律效力。
    (2) 图纸、插图、尺寸、重量或其他性能数据,仅在明确书面约定时才具有约束力。
  3. 数据和文件
    (1) 图纸、说明、插图、尺寸、性能或重量规格,以及标准引用等技术文件仅供参考,不构成性能保证。为技术进步之目的,POLYMELT 保留在认为适当时作出相应变更的权利。宣传册、价目表及广告材料等中的相应信息亦同。
    (2) 所有技术文件仍为 POLYMELT 的知识产权,仅可用于约定用途或 POLYMELT 指定的用途。
  4. 价格
    除非另有约定,我们的价格为出厂价,另加运费、增值税、保险及其他附加费用。以发货当日有效价格为准。如该价格较合同订立时上涨,买方可在收到涨价通知后 14 天内撤销订单;但因增值税提高而产生的涨价,不适用此项撤销权。
  5. 交货与风险转移
    (1) 交货条件为工厂交货。
    (2) 货物交给运输公司或离开我们的工厂和仓库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即使运费由我们承担亦同。因运输损坏提出的索赔,应由买方在相应特别期限内直接向运输公司提出。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由买方自行办理。
    (3) 如因非我方过错导致无法发货,风险在通知已备妥可发货时转移给买方。
  6. 交货时间与障碍
    (1) 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日期须经我们明确同意。我们有权随时分批交货或提供部分服务,并就相应交货或服务开具部分发票。
    (2) 我们履行交货和服务义务的前提是买方及时、正确地履行其义务。
    (3) 不可预见的运营中断、供应商交货延误或无法交货、劳动力、能源或原材料短缺、罢工、停工、运输工具采购困难、交通中断、官方命令及不可抗力,在其影响持续期间免除我们的交货义务。我们将立即通知买方。如因此导致交货延迟超过一个月,买方有权就受影响数量解除合同,但不得提出其他请求。
    (4) 买方逾期未付到期款项期间,我们的交货义务暂停。如货物应在一定期间内分批提取,提货应均匀分布于整个期间。对于买方通知提货或验收逾期超过 14 天的数量,买方无权要求补交;因买方付款逾期而未交付的数量亦同。我们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 如因我方过错超过交货期限,买方可在书面指定的合理宽限期届满后,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不得主张其他权利。但因延迟或不履行导致的赔偿请求,以未交付或未按时交付货物数量的发票金额为限;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无限责任的情形除外。
  7. 模具、工具和设备
    GKV 塑料加工行业普遍适用的模具规定,是我们交货与付款一般条款的组成部分。
  8. 付款
    (1) 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是否按时付款,以款项进入我方账户的时间为准。
    (2) 支票或汇票仅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而接受。贴现费用及成本由买方承担。我们不对及时提示付款或提起诉讼承担责任。
    (3) 逾期付款时,我们有权按自身应付融资成本计收利息,但不低于欧洲中央银行相应参考利率上浮 3%。我们保留请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如逾期付款,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买方的偿付能力或信用状况,我们可在不影响其他权利的情况下,要求未交货部分预付款,并使全部未付发票(包括延期付款发票)立即到期,要求立即付款或提供担保,同时返还先前作为履行而接受的汇票。
    (4) 买方放弃就持续业务关系中的以往或其他交易主张留置权。仅可用无争议或经法院确认的反请求进行抵销。
  9. 所有权保留
    (1) 在业务关系产生的全部债权清偿前,所交付货物仍属我方所有。即使债权被记入往来账户,或结算余额已确定并获认可,所有权保留仍然有效。
    (2) 只要买方及时履行业务关系中的义务,可在正常业务范围内处分我方所有的货物。不得质押或以担保方式转让所有权。
    (3) 买方加工我方货物时,视我方为制造商,并取得新产品的所有权。如与其他材料共同加工,我们按我方货物发票金额与其他材料金额的比例取得共有权。
    (4) 我方货物与买方物品结合或混合,且后者被视为主物时,我们按我方货物发票金额与主物发票金额的比例取得共有权;主物无发票金额时,以其市场价值为准。此时买方视为保管人。
    (5) 买方违约,特别是逾期付款时,我们有权收回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或要求转让买方对第三方的返还请求权。收回或扣押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不构成解除合同。
    (6) 买方现将出售我方享有所有权的货物所产生的全部债权,按我方在售出货物中的所有权份额转让给我们作为担保。
    (7) 应我们要求,买方应提供我方所有货物库存及因销售该等货物而转让给我们的全部债权状况的必要信息,并通知其客户债权已转让。如担保价值超过我方债权 20% 以上,应买方要求,我们将自行选择释放部分担保。
  10. 缺陷通知与保修
    (1) 货物交付后须立即核查数量和质量。短缺及可见损坏应向承运人或货运代理报告,并作出事实记录。
    (2) 买方须检查货物是否具备约定质量并适合预定用途。如未检查、检查不足,或未在发现可识别缺陷后立即且最迟收货后 8 天内通知我们,视为认可该等缺陷。对于不可识别缺陷,如发现后未立即通知,且最迟未在发货地交付后 6 个月内通知,也视为认可。异议须书面提出并注明订单资料。退货须经我们明确同意。
    (3) 对于及时提出的缺陷通知,我们可自行选择修复或更换。如修复或更换不可能、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完成,或因我方过错拒绝或拖延,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或降低购买价。
    (4) 如明确销售较低质量(非 1A 质量)货物,则不承担保修责任,除非交货偏离约定的较低质量标准。
    (5) 正常磨损,以及不当存储、维护或使用所产生的责任予以排除。
  11. 责任与解除合同
    买方仅可在本条款明确规定的情形和范围内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无论基于何种法律理由,包括违反附随合同义务及侵权,我们的进一步责任均被排除;但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无限责任的情形除外。产品责任法及其他生产者责任请求不受影响。
  12. 时效
    客户因合同关系或其履行产生的请求,无论法律依据为何,包括降价、解除合同、积极违约等请求,除本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外,最迟在产生后 6 个月届满时失效。
  13. 管辖、适用法律及部分无效
    (1) 管辖法院所在地为 Kaufbeuren,支票及汇票诉讼亦同。
    (2) 本销售、交货及付款一般条款,以及买方与我方之间的全部法律关系,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内法。
    (3) 本销售、交货及付款条款中的某项规定或其他协议范围内的规定无效或变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规定或协议的有效性。
  14. 依据 DSGVO 的数据保护
    (1) POLYMELT 为履行合同、实施合同前措施,以及咨询、信息和营销目的处理您的个人数据。没有这些数据,POLYMELT 无法与您订立或履行合同,也无法向您提供其所承诺的高质量服务。
    (2) 为实现上述目的,需要向内部和外部服务提供方(主管机关及公共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和配送服务商)传递个人数据。上述第三方由 POLYMELT 按 DSGVO 第 28 条委托为处理者,并须按第 24 和 32 条确保数据安全。
    (3) 您的数据仅在欧盟境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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